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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旅游法规及制度性文件(一)

Post by hotelvi, 2016-8-5, Views:

   近年来,各省市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品牌策划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地方旅游管理条例,推动了旅游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如《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通过,2002年4月4日修订)、《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通过)、《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月14日通过,2002年3月30日修订)、《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通过,2009年10月22日修订)等。

   国家或地方重点旅游区为了加强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指定的旅游区管理条例。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2月19日通过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条例对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土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品牌策划、地形地貌、园林绿化、林木植物、水体水源、文物遗址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还规定风景区内个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管理,作出了比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他类似的条例有《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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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地方性旅游法规及制度性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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