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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

Post by hotelvi, 2017-3-11, Views: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就餐,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必要而充分的安全保障,在第三人对王某实施不法侵害时,由于被告未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的人身受到损害,标牌制作公司制作的酒店应在与其防控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负补充赔偿责任。故此,王某要求酒店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此事件的发生,王某遭受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抚慰金亦应f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80%,但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
         读完以上这个案例,想必会有这样的疑问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方面是否合法律的规定和明确的标准呢?
        1.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
         近些年,出现了不少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情。因直接侵害分子无法确定或者虽已确定但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需要获得及时和全面的救助。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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