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我个人是这样一个观点,第一作为厦华注册申请这个商标本身,从商标设计来讲,我不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商标,因为它的显著性不强,保护起来也很困难;第二我觉得长虹在用“HDTV”的时候也有不足的方面,如果说仅仅写了一个“HDTV”的话,那就和(长虹)这个商标没有任何关系了。”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工商部门接到投诉立案后,要进行相应的调查,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决定。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复,是对地方工商部门关于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请示的回应,各地工商部门按照行政程序将做出最终的行政决定。对于工商部门作出的长虹公司不侵权表态,厦华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长虹则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应该重新审议厦华的“CHDTV”商标与高清晰度电视通用名称“HDTV”的相似性问题。
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厦华在自己网站公布的长虹侵权的商标标识,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已经裁定那个标识没有侵权,数字高清晰和他们有什么关系,我觉得没有必要再说这个事了。”
厦华电子公司推广部经理孙光荣:“根据我们收到批复,我们发现批复第一段就说明了厦华商标的合法性,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很明确,其他公司使用类似的文字都应该以为是侵权的,总局的批复,厦华认为我们依照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决心更加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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